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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批

发布时间:2013-11-13 点击量:1961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代受理事项,可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从事相关业务。  
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1983年7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国发[1986]68号)第二十三条;  
3.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
一、设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公证);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人员与人才交流中心鉴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7)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0)专职人员学历、身份证、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转所证明、工作鉴定;  
12)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合伙公司)或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受理机构 财政局会计股 
审批受理地点 财政局会计股 
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审批程序
1.对市直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初审,报省财政厅审批;  
2.各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初审,送佛山市财政局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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