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总称。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唯一的一部会计法律,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其他任何会计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我国会计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律办理会计事务。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又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根据《会计法》制定的,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在我国现行的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主要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该条例共分为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对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等做出规定。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对会计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
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外来词,最早有“会计准则”、“会计原则”等提法。1949年立信出版社出版过潘序伦所翻译的《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一书和潘兆申所翻译的《会计原则述要》一书。
1989年1月,在上海金山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的研讨会上,才统一意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提法。
对企业会计准则概念的表达也有多种版本,目前比较权威的概念是:企业会计准则是关于价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性文件和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基本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我国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
(1)总则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要素
(4)会计计量
(5)财务会计报告。
具体会计准则,是以基本会计准则为依据,规定会计各要素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和对会计处理及其程序所作出的基本规定。如,2006年2月财政部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同时,又发布了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38项具体准则。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和对会计的如何确认与计量、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编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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