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保存年限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年限为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宾馆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当造成企业全部账册被烧毁,致使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相关的账册凭证及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在获取公安机关的住宿登记信息、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资料等第三方信息及对相关人员询问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其计税依据进行了核定,追缴了其少缴的税费收入,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行为进行了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宾馆会计将企业账簿凭证带回到自己的居住房内,没有按规定履行账册保管要求,致使企业会计资料毁损,情节严重。所以,我局将上述会计人员的违法信息函告给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来源:金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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